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
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和一百一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
,
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
,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港元繼續流通
。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
港幣自由兌換
。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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