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
自由貿易政策
,
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
。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為
單獨的關稅地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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