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包括有關海員的管理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規定在航運方面的具體職能和責任。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私營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和私營集裝箱碼頭,可繼續自由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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