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提供條件和採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三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負責民用航空的日常業務和技術管理,包括機場管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飛行情報區內提供空中交通服務,和履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區域性航行規劃程序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和與民用航空有關的行業,可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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