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種醫療衛生服務。

根據第一百三十七條,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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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政策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四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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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政策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 根據第一百四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事社會服務的志願團體在不抵觸法律的情況下可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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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政策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發展中西醫藥和促進醫療衛生服務的政策。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種醫療衛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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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政策

根據基本法等一百四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民間體育團體可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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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政策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勞工的法律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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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政策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以法律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適用於各類科學、技術標準和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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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政策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對教育、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康樂、體育、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機構的資助政策。原在香港各資助機構任職的人員均可根據原有制度繼續受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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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根據基本法等一百四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仍予保持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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