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
(第五十九條)
首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
(第六十條)
職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第六十二條)
(一)制定並執行政策;
(二)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三)辦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四)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五)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
(六)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