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組織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而根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九十八條)